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提出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及整合意见;设定准采区和禁采区;为符合审批条件和达到整合要求的砂场划定准采范围;对通过有偿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砂厂办理《采砂准采证》;对非法在河道内采砂行为进行打击。
规划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设置是否符合全市规划提出意见。
安监部门负责关闭和整合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或注销工作,并为整合后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重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和整合非煤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或注销工作,并为整合后达到要求的矿山企业重新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关闭和整合非煤矿山企业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吊销或注销工作,停止火药供应并登记备案和监督。为整合后达到要求的矿山重新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加强整合后矿山火药供应的日常监督。负责对无理取闹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实行管制或拘留。
电力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
环保部门要严格环评准入管理,实行环境评价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并向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环境管理工作报告。对资源整合矿区,按工作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关闭非煤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并向市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报告。同时对整合后非煤矿山的环境治理改造进行技术指导。
林业部门负责林区内关闭和整合非煤矿山企业的《林地使用证》收回和注销工作,并负责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并为整合后的非煤矿山重新办理《林地使用证》。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五、检查验收和汇报总结
(一)检查验收(10月15日至11月15日)
整合工作结束后,由非煤矿区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各部门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是否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是否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是否得到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是否有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等。
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国土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资源储量及权属界限情况进行核定验收;环保部门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验收;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场的储量、生产规模及范围进行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