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落实“鼓励一批、限制一批、关闭一批”的整合理念,通过企业平等协商,采取收购、参股、兼并、联营等方式进行。
(三)整合条件
将符合以下条件的矿山列为关闭矿山:
1、证照不全的砂场、石场;
2、证照到期的粘土类矿山;
3、资源枯竭型矿山,即资源储量低于1万立方米的石材资源开发利用矿山,资源储量低于0.5万立方米的砂资源开发利用矿山;
4、“三线两区”内的非煤矿山;
5、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治理要求,整改后经安全、环保部门验收仍不合格的矿山;
6、符合整合条件而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
将符合以下条件的矿山列为整合矿山:
1、开采同一矿区、矿体,矿山与矿山之间无不可逾越的地质构造相隔,资源赋存条件适宜一个矿山开采的;
2、资源储量低于12万立方米的石材矿山;
3、资源储量低于2万立方米的砂资源开发利用矿山;
4、实际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立方米的石材类矿山。
三、整合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1日至6月13日)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领域地加强对有关部门、社会各阶层和采矿权人在政策、法律及整合意义、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为整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4日至6月20日)
目前全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69家,其中市区62家,勃利县107家;按矿种分,石场138家,砖厂31家。全市建筑用石年产量65.8万立方米左右。我市采石重点矿区,年采石量为42.2万立方米左右,其它城市周边采石场年采石量为23.6万立方米左右。
(三)采矿权调整方案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根据《黑龙江省非煤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制指导大纲》要求,在整合过程中,落实“鼓励一批、限制一批、关闭一批”的整合理念,确定我市鼓励、限制、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
1、确定三种矿山企业形式
(1)将规模较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较高的21家矿山企业,初步确定为鼓励矿山企业。
(2)将尚有一定资源储量,综合情况相对较好的28家矿山企业初步确定为限制矿山,资源采尽后不再增储扩界,不再延续矿权,采矿权自然灭失。
(3)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较低,资源储量枯竭,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3家矿山企业初步确定为关闭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