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事项档案的依法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齐全完整,丰富档案信息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事项档案的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本市主办、承办重大事项的单位(包括举办重大事项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主办、承办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档案,是指在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职责权限,对重大事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部署举办重大事项时,统筹安排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工作。
第七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开始举办之日前1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