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创建优良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赋予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本辖区、本系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做到实施和推行并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本级政府、本部门实施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各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强力推进,分步实施,并切实取得成效。
(二)细化考核目标,落实到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政府的执法责任制目标,分别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方案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将考核目标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每位责任人都要以明示的方式公示自己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制定的考核目标制定所属、所辖部门的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目标;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一级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制定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目标,并设定奖惩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可不按年度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专用目标。以后另有修订的,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备案。
(三)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有重点的加强平时跟踪检查,采取书面审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及时消除制度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并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加强联系,广泛听取评价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后应及时与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后应及时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沟通,与次年一月底前分别在本辖区、本系统作出并公布优秀、达标和未达标评价,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政府。考评结果一经作出,必须依法兑现奖惩,对优秀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