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对本级机关或下一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其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
(二)检查考评结合平时掌握情况,采取单位自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案卷评查、明查暗访、社会调查、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通过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分数多少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三)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的意见,也可以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提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在全市进行公布;
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并征求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提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在本辖区公布;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并征求县(市)区政府对其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作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评价,并在本系统公布。
七、奖惩情况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和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嘉奖。
(三)对被评为先进的人员,由本单位兑现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对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
(五)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好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不依法行政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法制环境差,损害行政机关形象,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对存在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佳木斯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八、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