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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受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
  三、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其职责是:
  1、拟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
  2、拟定对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
  3、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
  4、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提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的意见和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代表市政府就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与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
  6、代表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汇总和总结,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或组织。
  (三)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市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部门内设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或组织。
  四、相关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目标完成情况负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目标负主要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职能设置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五、目标制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是根据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发布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的文件确定的。其中各部门专用目标主要是根据专业法律、法规制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分值100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分。通用目标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专用目标由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六、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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