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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省政府对各市政府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内容,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为我市“十一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所属依法取得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所辖的与其所属部门平级的中直、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市)区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所辖的与其所属部门平级的中直、省直、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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