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派遣农民工时发放维权卡,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十一、积极支持农民工进城经商
工商管理部门对进城经商的农民要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减收或免除证照费、工商管理费等。
十二、发挥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相关重要统计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五、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务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农民就业信息网络和农村人力资源档案建设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要在2006年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区(县)级的支出额度和增长比例与市级保持同步增长。
十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