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七政发〔2007〕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维护农民工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保障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在企业报税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并出具《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检查变为主动接受检查。煤炭、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和督促本行业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增加“阳光工程”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民和劳动力转移带头人进行培训。劳动保障、农委、教育、科技、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三)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市农委、劳动保障局要指导各区(县)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积极拓展国内外劳务市场,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劳动者权益告示牌,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扭转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现象,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欠薪逃匿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追捕,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或工程劳务分包人,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现部门职能联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其在建工程停工、吊销施工许可证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监管,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储制度,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共同做好监督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