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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沉陷区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行为,维护沉陷区受损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采煤沉陷区治理的政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2003年7月1日以前因国有统配煤矿(系指七煤集团新兴矿、新建矿、东风矿、新立矿、桃山矿、铁东矿、富强矿、龙湖矿八个煤矿)采煤沉陷致使房屋受损,经鉴定受损程度达到A、B级的主体居住房屋。
  第三条 等级鉴定依据
  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原国家煤炭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第四条 维修加固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
  七台河市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市沉陷办)是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加固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级政府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办公室(简称区沉陷办)具体实施辖区内受损居民房屋的维修加固工作;学校、医院及事业用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加固工作。
  (二)主体维修原则。
  只对受损居民居住的主体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其它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维修加固。
  (三)自愿申请原则。
  只有房屋产权人提出维修加固申请,方予维修加固。
  (四)一次性治理原则。
  只对2003年7月1日以前因采煤沉陷造成的房屋破损进行维修加固,此后因采煤沉陷造成的房屋破损,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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