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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品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品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七政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由于煤炭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我市现行的煤炭品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已不适应煤炭市场发展形势的需要,为加强市场物价平抑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煤炭品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原煤按3.00元/吨征收;型煤按2.00元/吨征收;精煤按4.50元/吨征收;焦炭按6.00元/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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