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在京各单位、解放军各总部:
现将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劳人劳【1987】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有无使用童工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解放军各总部负责检查本系统各用工单位,包括单位办劳动服务公司、第三产业网点、工程承包队等单位。
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检查本区(县)属企业、街道、乡镇企业。
各街道(镇)劳动力管理部门,在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负责检查辖区内的个体户、私人企业,并将检查结果报本区(县)劳动局。
各主管单位的检查结果,请于九月十五日前报市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处。
在检查中,如发现使用童工的单位,应令其立即清退.对不清退或今后再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体户,一经发现,由区(县)劳动部门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招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个体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罚款由区(县)劳动局出具罚款通知书,由用工单位开户银行扣缴,上交同级财政。
二、今后,各区(县)、街道(镇)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在就业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出的京教行字【1987】28号、43号,【1987】9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学毕(肄)业生、退学学生一律不准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不准介绍就业(包括从事临时工)。
三、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的备案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