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从宽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合理规划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八条 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依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产证的房屋,以房产证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0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平均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确需分户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户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