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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包装和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城中村的开发改造。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经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报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村改居、农民转市民工作,以促进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
  第九条 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均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全部按照国有土地管理,即原城中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应当利用原建设用地,不得新占农用地,确需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十条 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于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所获收益扣除国家、省规定应留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新乡工业园区的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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