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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对于濒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保护工作,不能任其消亡。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于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并抓紧抢救工作。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域、民族风情园区,适时举办民俗文化节庆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将成立佳木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和“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保护工作,保障国家、省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改变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杜绝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行为。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围绕“文化遗产日”活动,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各地文化部门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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