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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佳木斯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三江文化名城”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6〕55号)及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变化,一些民族语言和依靠口头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或失传,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消失加快;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文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有效保护、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我市是多民族聚居、历史悠久的北方文化名城,既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省有9个项目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我市赫哲族的鱼皮衣制作、伊玛堪说唱项目榜上有名。“赫哲族渔猎文化”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项目。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赫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传承、弘扬我市各民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市打造“三江文化名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文化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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