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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通知
(佳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兵工作既是政府行为,也是一项政治任务。近年来,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城镇热、农村冷的矛盾十分突出。为此,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2006〕5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征集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数量
  征兵工作原则上按照预分任务进行征集。对完成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任务确有困难的县(市)、区,所需增加的非农业户口青年数量须报市征兵办公室批准,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可适量增加。
  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增加的非农业户口应征人员在于入伍前,须在县(市)、区征兵办的协调下,与民政部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明确退伍后自谋职业,由县(市)、区政府财政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在省政府财政划拨农业户口入伍青年4000元优抚金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1000元,两年计2000元,作为一次性补偿金,并按国家规定的城镇义务兵优抚金3600元的标准给予优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出现退兵问题,取消该青年补偿金和优抚金。因部队精简整编等正常原因提前退役的,享受补偿金和优抚金。
  义务兵退伍后,凭入伍通知书、退伍手续、《货币化安置协议》和服预备役登记证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优抚金和补偿金。上述凭证由于不可抗拒力量等原因遗失的,由县(市)、区人武部出据证明并凭退伍手续领取。
  二、增加应征青年进新疆地区服役优待金
  进新疆服役的士兵,在享受正常优抚和安置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元优抚金,两年共计2000元。所增的优抚金由县(市)、区政府财政自行解决。入伍时县(市)、区人武部须发放进疆义务兵证明,服役期满后凭此证明和入伍通知书、退伍手续和服预备役登记证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领取。
  三、增加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义务兵征集数量
  开辟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含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入伍“绿色通道”,在征兵体检期间,随报名随体检,若体检、政审合格后,根据本人自愿,必须批准入伍。所在学校须根据学生自愿,落实学籍保留、退伍复学和保障优待金等政策。高校要积极动员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加以限制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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