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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六、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完善灭火救援体系
  (十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即将制定实施的《黑龙江省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出台《佳木斯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巩固全市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职消防队,采取适当方式保留或整合在经济转轨、企业剥离办社会情况下剥离出来的消防力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有单位、社区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要拓展农村消防力量发展空间,争取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不断增长。2008年年底前,全市重点乡镇要建立农村专职消防队。2010年年底前,全市普遍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村群众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
  (十九)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救援作用,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接受人民群众的紧急求助。各级政府要加强在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中的领导职能,建立和及时调整以消防部队为主要救援力量的政府救灾组织体系,每年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制(修)订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重特大火灾扑救方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快特勤消防车辆、现代抢险救援器材和破拆、吊车、推土机、铲车等大型机动车辆的配备,2007年年底,使市区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2008年年底,各县(市)消防特勤队伍具备在放射性区域、高温、爆炸、有毒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抢险救援的能力。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十)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规定。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年底前,消防业务费测算指标落实到位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年底前要达到省定指标。加大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改善官兵生活条件,提高官兵福利待遇,保证消防部队的高度稳定。
  (二十一)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重,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县(市)投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并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消防设施建设状况逐年提高投入比例。
  (二十二)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供给渠道。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消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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