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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党政领导消防知识培训制度,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增强党政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发挥党政领导在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中的领率作用。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2006年年底前,各地应制定出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安排教育课时,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消防知识普及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社会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对职工、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十二)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同步推进。2006年年底前,市区和2个县级市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市城关镇和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至2010年,根据城市发展变化和规划实施中的新需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适时完成消防规划的变更或修改,并督促规划实施落实。
  (十三)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按4-7平方公里应建设消防站1处”的标准,市区应建设消防站总数为12处。我市现有4处消防站,按照《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规定,全市2010年年底前应增建3个普通消防站,其中:2007年至2009年每年各建设1处普通消防站。2010年年底前,市航运部门应建设1处水上消防站。
  (十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应根据我市属高寒地区的实际,建设以防寒型为主的消防上水鹤。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建设1处消防上水鹤”的要求,市区2010年底前应建设25处消防上水鹤,其中2007年建设8处,2008年建设7处,2009年建设5处,2010年建设5处。各县(市)应按“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上水鹤。桦川县、汤原县、桦南县应在2007年年底前各建设1处消防上水鹤;同江市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设3处消防上水鹤;富锦市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设2处消防上水鹤,在2008年年底前建设2处消防上水鹤;抚远县应对现有的2处消防上水鹤进行全面改造。各地乡镇应按“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要求建设消防水源,新建的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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