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各县(市)应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专家储备人才库,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佳木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九)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 大力开展农村消防车通道和柴草堆垛专项治理。2007年年底前,参与联防农户达到总户数的80%以上;各乡(镇)、村(屯)至少建设1处消防车义务加水点;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将乡(镇)、村(屯)消防规划内容同步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到2008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消防规划事业持续发展,村镇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乡村防火条件明显提高,村镇消防施救能力明显增强;到2010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消防规划事业跨越式发展,村镇消防基础设施全面加强,农村防火条件全面改观,农村消防队伍建设长足发展,逐步建立新农村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十)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火灾防范机制,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在各住宅区内设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要充分利用社区及各单位的保安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人员数要达到社区总人数的1%以上。2007年年底前,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