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成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依据《黑龙江省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佳木斯市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佳木斯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三、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厂、易燃易爆单位、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00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全面建立起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应达到100%,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必须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七)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原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合格率分别达到70%、80%和90%以上目标。2010年年底前,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应达到100%。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确保全市工程竣工验收率达到100%,违法工程查处率达到100%。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2006年年底前,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应达70%以上;2010年年底前应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