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监察、经济、财政、建设、农业、民政、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规划、劳动保障、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司法、旅游、商务、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检查、部署、督促社会各单位积极整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实现全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各级建设、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安全监管、劳动、教育、民政、农业、新闻、文化、广电、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明确任务和职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系统制订教育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评。
(四)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推行《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严格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并不予审批;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未经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产权、工商、文化等部门严禁发放相关证照,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