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
为确保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根据《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十一五”规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平安、和谐佳木斯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二、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评,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