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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九)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可参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加大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
  (十一)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经委、总工会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分配的办法,保证职工劳动报酬和相应权益得到落实。
  四、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专项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要组成督导组积极推进清偿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也要成立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或明确领导、部门和专人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工作情况,对本地区清欠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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