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确定该项目的资本金存入总金额和实际存入数额,并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将资本金存入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副本及资本金存款凭证复印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按相应比例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四)存入时间。
第十条 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三) 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
(四) 本次可使用项目资本金数额。
第十一条 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当事人名称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