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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佳木斯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佳木斯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
佳木斯市市直机关事业及社会团体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佳政办发〔2007〕1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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