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部门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 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 保护计划:对未来10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