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制销售。一是对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生产法定条件的,对其产品实行召回退市制度;二是对基本满足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取限制销售,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销售。对全市724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谷物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饼干、薯类食品、白酒、糕点、调味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限制在本乡镇、村屯销售,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五)产品强检。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强制检验,强检的范围以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为主。
(六)定期公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每季度进行一次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情况、产品检验情况、生产条件改造情况、企业制度执行情况、后处理情况、小作坊名称和产品及限制销售的区域等。
(七)限期整改。严格区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的界限,对一般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生产许可证;对严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将查处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抓好落实。市、县、乡(镇)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到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定期汇报、监督检查、评估奖惩。要在全市72个乡镇、973个自然村屯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中心乡(镇)设立监督检测站,各县、市区科级(股级)领导干部驻厂包企,重点监督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五、工作步骤
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 月23日至8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末至12月末),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2月末至2008年1月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
六、加强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收到实效,市政府成立市食品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成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农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佳木斯市畜牧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