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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工作,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6、商务部门和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市、县、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市、县、城区的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负责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8、其它监管部门,依法在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群策群力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三)企业职责
  1、公开承诺。企业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生产合格安全的产品,并承担相应责任。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承诺内容包括使用合格的原、辅材料,不使用回收原料加工食品,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报告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被召回退市的产品向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对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等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备查。建立企业停产和再生产报告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停产时应将停产原因、库存原辅材料、储存条件等事项报告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再生产时应将库存原辅材料保质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同时向监管部门上报备案,同时建立生产、经营、销售台帐制度。
  3、条件改造。食品加工企业基本卫生条件应符合法定要求,小作坊卫生条件应符合《佳木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造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准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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