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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副组长:王永海 (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苏咏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
      崔 杰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劳动局、工商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件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办公室主任:张庆武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主,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 清理方法
  (一)对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并组织实施的部门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07年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和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的通知》的规定,于2007年10月19日前将应当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以及文件的正式文本(每件一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文件清理办公室审核(有关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由市文件清理办公室直接提出清理意见),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二)对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辖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单位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级政府制定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级政府应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清理报告、清理结果目录以及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文件的正式文本(每件一份)报送市文件清理办公室。
  (三)对市直各部门、驻佳中省直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属单独发布的,由各制发机关负责自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清理(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提出清理意见)。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自行清理的部门应于2007年12月1日将清理报告、清理结果目录以及废止、修改或者保留文件的正式文本(每件一份)报送市文件清理办公室。
  1995年1月1日前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一律认定无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制定发布。
  五、 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级政府各部门对这次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消极应付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倾向。市文件清理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督促协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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