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有关定期清理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1995年1月1日以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对本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具有约束力的内部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本次清理之列。
二、清理标准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是否废止或停止执行。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以及依法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主要规定是否明显不适当。
(六)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
(七)适用期是否已过。
(八)所规定的部门是否被撤消或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调整对象是否已消失。
(十)是否明显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喆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