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精神,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信息报告原则
依据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标准分级报告原则。
二、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分析评估信息。
(一)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二)对已发生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信息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信息报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需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
(四)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的信息报告,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材料后补;续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终报,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理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