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第十二条 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作出的行政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违背政府工作部署的;
  (二)违反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行政决策的;
  (三)违规干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
  (四)由于行政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法、违规案件,或造成群体性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行政决策中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执行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政府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纪要、批示等形式作出的决策、指示,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承担政府工作任务、目标不能完成,影响政府工作全局的;
  (三)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四)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的;
  (五)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防治重大疫情以及处理事故工作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其他执行行政决策中导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实行政务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