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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形式:
  (一)事前监察。事前监察是一种防范性监察,就是对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包括决策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和决策行为是否合法两个方面。
  (二)事中监察。事中监察是一种同步性监察,就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进行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形式是参与有关业务工作,在参与中跟踪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或调查。
  (三)事后监察。事后监察是对管理行为结果的监察,就是对监察对象已经完结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的监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监察对象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效能的高低;二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监察,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某些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门立项监察;综合监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普遍性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
  (一)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评议。
  (三)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四)对上级机关、新闻媒体或其他部门披露的行政效能问题进行检查、调查。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是衡量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考察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
  (一)向被监察单位反馈监察、评议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二)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结果。
  (三)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被监察的部门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效能告诫的给予通报批评;同一责任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效能告诫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行政效能告诫一次,并按《佳木斯市行政效能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效能的考核评估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廉政勤政和效能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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