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7年6月2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权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下,由市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行使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并对各县(市)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全市各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上述部门、单位中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