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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完成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园区关系
  (一)开发区各园区自行设立园区管理办公室,行政上归属其投资主体,业务上接受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
  (二)开发区各园区均可用佳木斯经济开发区名义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享受开发区统一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提供的增值服务。
  (三)开发区各园区间要加强经济协作,在项目摆放、申请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上做到资源、信息等要素共享,实现建设“一盘棋”,共同发展。
  (四)开发区各园区要按产业布局要求进行招商,对不适合本园区建设的项目或重大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协调安排,同时享受税收分成政策。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开发区各园区要依托自身优势,多元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在市政府引导资金建设发展基础上,广泛寻求建设伙伴,充分借助外力谋求建设和发展。
  (二)对市政府投资的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由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概预算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控。
  (三)对市政府投资的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由政府采购部门按项目招投标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委托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工程项目标底造价。
  (四)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渠道,分别向上争取资金和招商引资。
  (五)对市政府投入园区建设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建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六)关于市政府投入园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详见即将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
  六、工作任务
  (一)开发区各园区要按照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结合实际发展情况于2008年1月底前制定出工作方案和总体工作目标上报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各牵头部门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共同配合,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近期的经济发展、建设规划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开发区各园区要委托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8年4月底前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工作,并制定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启动方案,于2008年底前完成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部分投资项目。
  (四)市财政局负责于2008年2月底前制定出园区建设资金筹措管理办法、实现税收分享办法和融资奖励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报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五)由市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于2008年3月底前制定出开发区统一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报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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