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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佳木斯市及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复函》(黑财税〔2007〕34号)规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予以重新确定如下:
  一、土地等级划分标准。以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标准,具体依据暂按佳木斯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等级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佳税政四〔1989〕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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