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报送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立会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查评定。
  第十三条 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定结果对所评定通过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的结果,确立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企业将由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佳木斯市诚信建设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最终申报企业审批材料由市诚信办统一存档备案。

五、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贰年。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等。
  第十八条 实行示范企业年度审核制度。市诚信办每年将对示范企业进行例行检查,考核其诚信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利用市内有关新闻媒体适时地宣传报道示范企业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向市诚信办报告,以便对其示范企业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企业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示范企业被确立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示范企业凡是涉及到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有关问题,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被撤销称号的单位要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在佳木斯市范围内,示范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