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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评定诚信示范企业的工作,严禁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评定标准

  第八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
  (四)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
  (八)注重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评定程序

  第九条 参评单位参照第三章的评定标准,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佳木斯市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二)按照第三章制定的标准,提供本单位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等方面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材料;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七)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环保达标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业企业);
  (九)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明。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根据企业填报和出具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诚信办。
  第十一条 市诚信办负责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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