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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按照《诚信佳木斯建设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培育诚信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诚信佳木斯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省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以企业诚信和商业诚信为重点,推荐和评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总结适合我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类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卫生医疗、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类行业,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示范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推荐企业名单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要按照评定标准,严格考核和相关环节审查后,报送佳木斯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诚信办)审核。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申报企业不能在两个部门重复上报材料。
  第六条 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诚信示范企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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