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6.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7.其他支出。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二)土地出让支出的核拨程序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国土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安排。
2.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其他支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执行。无相关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258号)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资金的使用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相关成本,严格控制支出。相关部门提出土地出让资金拨款申请时,应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收入进度及年度收支预算,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出让收支的预决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市国土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预算。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其他相关支出预算。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局初审后,并入市国土局土地收支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