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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5.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6.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7.其他支出。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二)土地出让支出的核拨程序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国土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安排。
  2.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其他支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执行。无相关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258号)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资金的使用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相关成本,严格控制支出。相关部门提出土地出让资金拨款申请时,应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收入进度及年度收支预算,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出让收支的预决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市国土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预算。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其他相关支出预算。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局初审后,并入市国土局土地收支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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