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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05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六)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经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实物配租摇号办法

  对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形式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通过现场电脑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实物配租住房;当保障对象数量多于现有廉租住房房源数量时,对通过摇号未获得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按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摇号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参加,并由市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操作程序:以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摇号产生房号;经摇号产生的房号应在《申请表》上当场予以确认。

  摇号后放弃承租该套住房的,视作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自本次摇号之日起满一周年可再次申请。

  六、经租及管理

  (一)对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一般每半年发给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二)对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承租公开摇号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三)对实行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证明书应载明原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月可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减的租金金额、应缴纳的租金额等内容。保障对象按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明确的应缴纳租金额每月向公有住房经租单位缴纳。

  (四)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湖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交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填写后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街道审核;由社区、街道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或部分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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