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受理窗口)领取《湖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填写后的《申请表》送所在社区、街道对其户籍、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街道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经所在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和上级部门或社区和街道等盖章后有效;
2、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是否已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或已参加过房改(含住房货币补贴)的有效证明(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6、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烈属、重残疾等有效证明。
(二)受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其他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第一次公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审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经济、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另行确定。
(五)第二次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湖州日报》、申请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社区、街道和有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7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