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属无房户的,其离婚时原有住房面积按一半计入其已有住房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二、保障形式及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已满55(含)周岁或烈属、重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赁。因廉租住房套型等因素,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一般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
(三)租金核减:对现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保障面积超过现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书面申请腾退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后,实行实物配租。
三、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同时按人均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4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每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3元/平方米。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3元。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成套住房每月0.8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4元/平方米。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先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再由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按月缴纳租金。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每户每月应缴纳租金=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3元+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金+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部分的面积×公有住房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