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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05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05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2005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2005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须在1999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湖州城区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街道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其他家庭成员须具有上述范围户籍两周年及以上(新生儿除外)。

  “申请人”为申请家庭户主,家庭户主以户口本记载为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代理人,并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上述人员其户籍时间可连续计算。

  已婚人员(含离异)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可分户申请,其申请人为夫妻的任意一方。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应为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已有住房面积不足14平方米,以及按户计算每户已有住房面积不足36平方米。

  “已有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1989年12月27日以后曾拥有的私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集资建房、解困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以及获赠与、继承的各类自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的原住房)和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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