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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焦统一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焦统一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7]11号)文件精神,保证可持续发展基金、焦炭生产排污费及煤炭销售票的征收管理到位,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治理超能力生产,保护环境,维护煤焦产业的长远利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焦的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结合运城无煤又是用煤大市的实际情况,由市煤、焦公司利用管理优势,铁路在申报计划、公路在各出省站点对可持续发展基金、焦炭生产排污费进行查验补征;对煤炭准销票据进行查验处罚。
  二、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在各出省站点设立专户。市煤、焦公司所有补征处罚收入全部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地税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经领导组研究后派员进驻各出省口站,对各自的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市煤、焦公司月终将查验补征处罚情况报送财政、煤炭、环保、地税等部门,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为了便于上述工作的顺利推进,由财政部门牵头,煤炭、环保、地税、煤、焦公司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协调领导组,统一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协调领导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建合(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建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孙太平(市财政局局长)
      郭建国(市地税局局长)
      赵令刚(市煤炭局局长)
      谢爱玲(市环保局局长)
      王晋鲁(市煤、焦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办公室主任:孙太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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