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患有重大疾病,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其它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到指定医院就诊,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惠民医院)。
(二)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鹤岗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出院时应提供符合“三个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
五、救助申请
(一)申请基本医疗救助程序须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持《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相关证明。
(二)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为: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书和需要救助规定病种的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3.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六、救助审批与资金管理
(一)救助对象本人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人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报一次;
(二)各区民政局每季度末审核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定点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做为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的认证审核工作,把好入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将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人员、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