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民发〔2006〕18号),切实解决城市特困群众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为本市市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采取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
4、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5.脑中风急性期;
6.肝硬化浮水;
7.消化道出血;
8.急性重症胰腺炎;
9.定点医院确定的其它病种。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器官移植的费用;
2.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病疗项目、服务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4.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城市低保人员,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下的辅助检查减免20%,单项价格百元以上的辅助检查减免30%,住院床费减免50%;对26个手术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收费(限价病种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