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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鹤岗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排查地方煤矿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地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是市委、市政府长驻各区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队伍,也是锻炼、考验、培养干部的一个特殊平台。原则上每区派驻4人(可按煤矿规模、数量适当调整),由市委组织部从全市各单位后备干部中选调。组长原则上由正处级后备干部担任,专业人员从市、区煤监部门抽调,必保每组一个煤矿监管专业人员(区里交叉回避)。督查期间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脱钩,专司安全督查。各单位要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市委组织部选调。
  第三条 督查组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安排部署情况;
  (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区领导包保煤矿及其工作情况;
  (四)督促检查地方煤矿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领导带班下井和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在区打击非法盗采情况;
  (六)督促检查地方煤矿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
  (七)督促检查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情况;
  (八)督促检查地方煤矿官煤勾结、背后腐败和抗拒监管情况;
  (九)督促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十)督促检查国家、省、市临时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督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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