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封面为红色,适用于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
(二)《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封面为绿色,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九)、(十一)项规定的夫妻。
(三)《特殊照顾生育证》封面为蓝色,适用于符合《条例》第十四条除(九)、(十一)以外其他项规定的夫妻。
第十八条 《生育证》由夫妻本人保存备查。当年持证未生育的,要在年底前办理延签手续。持证三年未生育的,要更换新证。《生育证》的延签或更换手续由原主报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到乡级计生办代办,持证夫妻不再重新申请。已经延签或更换手续的《生育证》要填入《上年度持证未育夫妻名单》(见附件九);分别留乡计生办和转原报单位,并纳入下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第十九条 生育审批机关一律使用“×××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生育审批专用章”(见附件十),主任和证管员签章一律用行体字(见附件十);签证时公章必须盖在夫妻合照上;书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申报、审批、批准、批复、签发时间必须准确。
《生育证》的签发时间要符合以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年龄不得早于27周岁零3个月,第一个子女不得早于3周岁零3个月;大龄妇女(指年龄在30
周岁以上,可缩短生育间隔的育龄妇女),不得早于30周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的不得早于24周岁。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底以前各市计生委要将下年度所需《生育证》数报省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部门要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收取《生育证》工本费。不准超标收费和搭车收费。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状况及照顾理由,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15日后,如无异议,方可向乡级计生办上报。
对批准生育夫妻的名单,由所在单位作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持《生育证》的夫妻户口迁移的,要及时到户口迁入地乡级计生办查验注册。不注册的《生育证》无效。